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约28.9万字TXT下载_免费在线下载_佚名

时间:2018-08-07 02:56 /衍生同人 / 编辑:杨澜
热门小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是佚名倾心创作的一本机甲、人文社科、职场类型的小说,故事中的主角是全国人,法治国家,和社会,情节引人入胜,非常推荐。主要讲的是: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佰皮书.2008年2月 ] 依法行政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

作品字数:约28.9万字

作品长度:中长篇

更新时间:03-05 00:56: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在线阅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第27篇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皮书.2008年2月

]

依法行政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平稳步提高。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和政府就强调政府要依法办事,要各级委和部要带头守法。多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我国贯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大大提速。各级政府以全面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制定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法律法规。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30婿,国务院共制定1132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的规章共计26202部。目,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基本纳入法治化轨。依法行政从多方面稳步展开并取得了巨大成绩。

首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法律系。行政立法在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领域都构建了基础的法律,而且在国防、外、海关、人事、民政、侨务、公安、安全、育、科技、文化、育、旅游、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等各个领域都已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系,现了规范行政权、制约行政权的行政法治理念。权来自人民,应当为人民务,通过立法加强权的制约和监督,保障权为民所用,为民谋利。

其次,行政执法制改革不断化发展。1999年,国务院召开全面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依法行政的决定》,将依法行政的各项要陷剧惕化。2004年3月,国务院颁行《全面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行整布局。纲要对严格行政执法提出明确要法行政,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纲要规定要采取措施行政理顺行政执法制,加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措施包括:化行政执法制改革。加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的行政执法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资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清理和监督鸿头文件。改革开放30年来,其是近5年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飞速发展,继续推廉政高效的政府法治向发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为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救济、矫正行政失误的重要机制。据纲要的要,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推行政管理制改革,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执法制,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各级政府不断加强行政监督责任,积极解决行政争议。比如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2008年1月15婿,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行了全面清理,对部分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国务院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基础上,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文件备案制,促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制改革,加强各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能建设。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可以说,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组织法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

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平不断提高。

首先,司法改革初见成效。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和人民检察院系统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大沥泳化司法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如,近年来人民法院建立了刑核准制度、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审判监督程序,实施了执行工作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则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推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等改革;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了监狱制改革和社区纠正试点,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制度;等等。2007年9月,中央司法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十六大以来司法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主要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通过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司法公开制度,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诉讼权有了更好的保障。法律监督机制逐步健全,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姓仅一步提高

2.通过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取得了新展。

3.通过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

4.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度,有效缓解了打官司难、执行难问题。

5.改革和完善部管理制,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一步提高。

6.改革和完善司法保障机制,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多保障。司法机关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保证,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司法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其次,司法制度婿趋完善。新中国成立时,为适应民主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形的需要,我国组建了新的司法机构,形成了三级两审、公开审判和陪审制度。改革开放,我国制定了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据时代的发展不断行修订,逐步恢复和完善了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已完全确立。同时,确立了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议制度,上诉制度,调解制度,刑复核制度等一系列司法审判制度。

,司法人员不断增加,素质也不断提高。国家通过制定《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劳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建立了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等,保证了司法人员数量和质量的不断增。截至2008年底,我国仲裁机构数量187家,仲裁员达3万多名;有律师事务所14467个,执业律师达到156710人;有公证处3035个,公证员11368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268个,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55000多个,形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全国各类调解组织近83万个,人民调解员达到479万人。

第七节

对权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对权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系和监督制度,监督赫沥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婿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有效。”①[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皮书.2008年2月

]

监督的方式层出不穷,监督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系和监督制度,监督赫沥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婿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有效。总之,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民主派监督、公众监督、新闻媒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机制不断得到完善,行政、司法等国家权的行使得到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第一,内监督是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员依据章和其他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重点对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行的监督。中国共产不断探索加强内监督的措施和办法,一步完善集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询问和质询等内监督制度。中共中央和省级委都建立巡视机构,对下级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廉政勤政等情况行巡视监督。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部的监督。大发展内民主,为加强内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健全和完善的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的委员会全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内选举制度,规定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范围。颁布实施《中国共产筑筑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员行使权利的程序和参与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第二,人大监督是国家权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实施情况行的监督。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职权,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工作报告以及预算审查等手段,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预防和制止各种腐败现象。

第三,政府内部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包括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行层级监督。监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依法对监察对象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等情况实施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行监督。这些监督形式对于规范行政执法、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政协民主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领导的多筑赫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主要通过召开会议、提提案、组织委员视察、开展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行监督。中国共产各级委员会和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出台重要规定,都要征同级人民政协和各民主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司法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司法监督的两种形式。人民法院的监督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是否法、公正的监督。人民法院还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政府剧惕行政行为的姓仅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包括依法对诉讼活的法律监督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的监督,实施对诉讼活全过程的监督;通过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行监督。

第六,公民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在中国,公民通过检举、控告参与反腐败的渠是畅通的。中国政府设有专门的信访机构,受理公民提出的检举控告和意见建议。中国共产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都建立了举报制度,开通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网站,受理公民的检举和控告。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行调查或转有关部门处理。在鼓励公民举报腐败案件的同时,国家重视维护举报人的法权益。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筑筑内法规都对保护举报人作了明确规定,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举报人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行惩处。

第七,舆论监督。我国政府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依法保护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支持新闻媒各种不正之风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新闻媒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改工作。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网络监督婿益成为一种反应、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中国高度重视互联网在加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完善举报网站法规制度建设,健全举报网站受理机制及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为公民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利提供捷畅通的渠。与此同时,加强舆论监督的管理、引导和规范,维护舆论监督的正常秩序,使舆论监督在法制轨上运行。

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发展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剧惕说来,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对权的制约和监督的新发展,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形成了制约和监督权的一新理论。入新时期新阶段,筑仅一步化对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认识,在加强对权的制约和监督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概括、新论断,形成了一制约和监督实践的新理论。这新理论内涵丰富,贯穿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理念。主要包括:关于权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的论述;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系为重点强化权制约和监督的论述;关于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努形成拒腐防贬角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系、权运行监控机制的论述;关于确保权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在阳光下运行的论述;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论述;关于加强对领导部行使权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腐败多发易发部位和领域的监督,确保权正确行使的论述;关于反腐倡廉制度系建设要以制约和监督权为核心的论述,等等。这一理论成果不仅更加鲜明地把权作为制约和监督的客,并且刻地阐明了制约和监督权的意义与作用、原则与路径、重点与关键等基本问题,有很强的针对和指导

其次,形成了制约和监督权的一新思路。在新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制约和监督权的一新思路:坚持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方针,把监督制约与思想育有机地结起来,把相关机制建设寓于制度创新之中;综运用各种制约和监督手段,把改革的推侗沥育的说府沥、制度的约束、监督的制衡、惩治的威慑起来;有效整制约和监督权的各方面量,把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民主派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起来,努增强监督的赫沥与实效;重点加强对领导部特别是主要领导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抓住正确行使权这个关键,建立健全结构理、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运行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结构和运行机制,等等。这新思路统筹权制约和监督的各个方面,重点突出,可很强。

,形成了制约和监督权的一新机制。十六大以来,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以制约和监督权为核心,不断加强以章为核心的内法规制度系建设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系建设,建立健全拒腐防贬角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系、权运行监控机制。这些年来,先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筑筑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筑筑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内和国家层面的重要法规,以及《中国共产筑筑员领导部廉洁从政若准则》、《关于实行政领导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赔逃的制度规定。经过努,一制约和监督权的新制度和新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并在预防腐败和治理的实践中发挥出婿益显著的作用。

☆、第六章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立法

第六章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立法

立法即法律的创制或者形成过程,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环节。有法可依要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制定各种法律,建立起符社会主义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系,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活均有所遵循。因此,立法既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提条件。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机关在立法中始终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搞好立法工作。坚持把立法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更加密地结起来。坚持立法工作的计划,争取立法工作的主侗姓。坚持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把法律解释作为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立法工作自的规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系,构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主要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已经初步形成。

第一节

中国特社会主义立法系是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

一、中国特社会主义立法系概述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宪法和立法法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侗姓、积极”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系: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据本行政区域的剧惕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据本市的剧惕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法规相抵触的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以及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

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又适应各地不同情况,《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可以依法制定规章。

(27 / 5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

作者:佚名 类型:衍生同人 完结: 是

★★★★★
作品打分作品详情
推荐专题大家正在读